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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对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应统一由稽查分局登记造册,由地市稽查分局于1998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局。

  二、新的税务检查证的种类、式样、编号方法、填写内容、发放范围、领证时间等按皖国税征[1995]052号、皖国税征[1995]110号、皖国税函[1997]232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各地市局应将工作进展情况于1998年2 月底前上 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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