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对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应统一由稽查分局登记造册,由地市稽查分局于1998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局。
二、新的税务检查证的种类、式样、编号方法、填写内容、发放范围、领证时间等按皖国税征[1995]052号、皖国税征[1995]110号、皖国税函[1997]232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各地市局应将工作进展情况于1998年2 月底前上 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