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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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