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贰字第09400108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对象为经核定部分供给制安置就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经核定并同安置之配偶。
第3条 本标准之规费项目为服务费;其收费费额每人每月新台币六、八○○元。
第4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费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得每年检讨一次。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