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训练(以下简称本训练),依本办法行之。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以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所定人员为适用对象。
第4条 本训练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及所属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办理,或委托各机关(构)学校办理。
保训会或培训所委托各机关(构)学校办理行政中立训练专班时,应将训练实施计画函送受委托机关(构)学校。
受委托机关(构)学校于办理前项训练完毕后,应将办理情形函送保训会或培训所备查。
第5条 本训练实施方式如下:
一、开办行政中立训练专班。
二、于办理各项训练时,列入行政中立相关课程。
三、利用集会等活动,举办行政中立相关讲演、座谈或研习。
四、于保训会指定之网站或媒体学习行政中立相关课程。
各机关(构)学校办理本训练,除保训会办理之行政中立训练外,得视实际需要,就前项实施方式选择办理,并于训练后将办理情形函送保训会备查。
第6条 本训练对象之训期,由保训会依其所需训练课程另定之。
第7条 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各机关(构)学校应安排所属人员至少参加本训练一次。
第8条 本训练课程内容及名称,由保训会定之。
第9条 本训练讲座,应具备行政中立相关课程之素养,授课时并不得违反行政中立精神。
保训会及培训所得办理前项师资培训。
第10条 各机关(构)学校应安排所属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接受本训练,无故不接受训练者,由各机关(构)学校列入年终考绩(成)之参考。
第11条 保训会及培训所应建立本训练网站,规划网络学习及视听学习,并将训练课程方案及师资建立数据库上网,以供各机关(构)学校与人员咨询及学习。
第12条 本训练所需经费,由保训会及培训所编列预算支应之。
各机关(构)学校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训练或活动时,得向保训会申请经费补助,其补助额度视年度预算经费酌予补助。
第13条 下列人员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公立学校校长及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二、公营事业机构对经营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人员。
三、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首长。
四、各机关(构)学校约聘(雇)人员及工友。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