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国际信誉,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增加出口创汇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成立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政策,审定部优产品。该委员会由部领导担任主任,综合计划司司长担任副主任,国家商检局、部内有关单位、各进出口商会和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的领导为成员。
(二)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下设食品土畜、轻工工艺、纺织、机电、五矿化工、医药保健等六个专业评审组,负责部优产品的质量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进出口商会会长担任。各进出口商会可视评选产品情况,成立评审专家小组。
(三)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评优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综合计划司,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评优工作的有关事宜。各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商检局确定联络员配合部评优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计划管理、标准先进、数据可靠、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部优产品评选的范围。
(一)经贸系统的自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二)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投资、参股的合(联)营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三)在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限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其出口产品经过地(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也可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第五条 参加部优产品的评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照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二年以上,经测试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
(二)产品已定型批量生产,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年出口量占年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年创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对个别具有我国独特风格和传统工艺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在出口量或创汇额方面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三)产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须有已在出口中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须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才能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对个别无注册商标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五)大中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六)企业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部级优质产品称号,或在国际上获奖的产品,以及通过国际专业认可组织的质量认证产品,在部优产品评选时予以从优。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由企业自愿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以下简称省级经贸部门)对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总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正式文件向部评优办公室上报部优产品评选计划建议项目表(见附件一)。
第七条 部评优办公室汇总平衡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上报的计划项目,征求进出口商会意见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正式下达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
第八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按照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正式组织申报工作,其申报程序是:
(一)企业按要求填写部优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二),报送省级经贸部门或进出口总公司。
(二)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填写部优产品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并附上企业的部优产品申请表,于每年六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部评优办公室。
第九条 部评优办公室根据评选项目计划,委托进出口商会推荐专家人选,经部评优办公室审核后,正式聘请为部优产品评审专家。
担任部优产品评审的专家,应当是较长期从事某一行业产品的经营管理或科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威望,一般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列入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的产品逐一拟定质量评分标准,于每年六月底前报经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作为评审部优产品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部优产品的评审程序是:
(一)部评优办公室根据部优产品评选条件,对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申报的参评产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产品目录。
(二)对确定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产品,部评优办公室通知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按要求组织企业提供产品样品。
(三)各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参评产品的质量予以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见附件四),于每年八月底前报部评优办公室。
(四)部评优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和进出口商会的意见,对评审产品的出口创汇、商标和企业计量及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后,择优提出部优产品名单。
第十二条 参评产品的抽样,由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在外贸(生产企业)仓库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样品须由取样单位签封,省级经贸部门或进出口总公司在送样前将印章盖到封条与样品包装的骑缝上。
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处理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产品须具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中心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
对于按照外商特殊规格要求生产的产品,应附原合同副本及境外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或外商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情况。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与参评产品及提供样品三者必须相符。
第十四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部优产品,凡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产品,以及部优产品申请表填写不实或不全的产品,均不得上报。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产品,不能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部优产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产品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部优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即可在产品广告、说明书、合格证、内外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部按有关规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 部优产品的其他奖励,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省级以下经贸部门和省级或省级以下进出口公司以及参加部优产品评选的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向部评优办公室办理有关评优事宜。
第二十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会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每年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的部优产品进行一次质量跟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报表(见附件五),于每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部评优办公室;部评优办公室组织进出口商会及有关单位不定期对部优产品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部优产品不搞终身制。凡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并须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内;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未经重新评选获奖,不得继续使用部优产品称号。有关复查或重评工作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
部优产品在五年有效期内,凡变更注册商标的,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评选获奖后,才能使用部优产品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使用部优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检查或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外商反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滥用部优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获部优产品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撤消该产品的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三年之内该企业不得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一)经限期整顿之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条件的;
(二)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已发生对外赔偿的;
(三)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参加部优产品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违者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选部优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交纳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方法和费用开支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评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经贸部优质产品评选计划建议项目表(略)
附录二、经贸部企业按要求填写部优产品申请表(略)
附录三、经贸部优质产品申报项目汇总表(略)
附录四、经贸部优质产品评审意见表(略)
附录五、经贸部优质产品跟踪检查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