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1997年至1998年4月,你公司总部及下属3个营业部存在以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的问题,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至1998年4月期间,你公司总部及下属5个营业部存在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松原市营业部1997年9月26日存在为股民透支余额,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