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对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1997年至1998年4月,你公司总部及下属3个营业部存在以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至1998年4月期间,你公司总部及下属5个营业部存在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松原市营业部1997年9月26日存在为股民透支余额,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