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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7年2月末挪用客户保证金22975.89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年利用“华福康乐中心”等3个他人股票帐户,申购“厦门电信”、“天宇电气”2只新股,获利964.0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2.责令你公司在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违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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