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7年4月11日止挪用客户保证金1,377万元,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1997年,你公司总部及下属哈密营业部以个人帐户申购新股28只及自营,共获利780.51万元,其中:(1)总部以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28只,获利780.51万元;(2)哈密营业部以马耘个人帐户进行股票二级市场自营,造成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条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