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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责令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纠正证券违规问题的通知
  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7年4月11日止挪用客户保证金1,377万元,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1997年,你公司总部及下属哈密营业部以个人帐户申购新股28只及自营,共获利780.51万元,其中:(1)总部以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28只,获利780.51万元;(2)哈密营业部以马耘个人帐户进行股票二级市场自营,造成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条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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