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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关于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各地、市国税局:
现将财地字[199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上报已审批的数字以及与财政部结算结果,确定对各地的应补助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
结算办法
的通知(1998年1月10日 财地字[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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