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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新疆自治区除外),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77元调整至32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620元提高至2824元。

  四、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年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听取省级物价部门意见。考虑到目前新疆自治区的成品油市场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新疆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暂不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疆自治区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汽、柴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六、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按照现行规定相应调整,各地要适当提高调整幅度,争取在今明两个逐步到位。

  七、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并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从严查处。

  九、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出厂价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自二000年五月四日起执行。

  十、对军队、农垦、林业、渔业和农业救灾用油的财政补贴问题,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十一、石油、石化集团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十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继续研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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