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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
(1984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的第
三
条规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修改为“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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