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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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