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