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