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2002]745号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