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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代码证IC卡发行工作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局IC卡发行量减少,发行成本相应增加,并开始推广应用“一卡多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2003年IC卡发行工作中可继续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02]23号)规定执行。
  本复函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至2004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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