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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編制

 

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消防局軍事化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的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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