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海关总署关于对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商品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黄埔海关就口岸海关应凭哪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茶叶等商品问题请示总署。经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明确如下: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如其报关口岸不是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口岸,企业应在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到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仍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的规定,一律凭货物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特此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