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工作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办案成本,最大限度地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建立国、地税稽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联系的形式
全省各级国、地税务局稽查机构都应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联系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例会形式,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由国、地两局稽查机构轮流召集。双方稽查局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采用信函和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和传递信息。
二、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
1.通报案情: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并需对方单独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将案情及时通报对方,连同已掌握的证据等有关资料送达对方同级稽查部门。
2.移送案件:双方接收的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经研究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及时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对方同级稽查部门。
3.确定共查对象:无论何方收受的群众举报案件,凡同时涉及到国、地两局税收管辖范围的,均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稽查局,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案件收受方牵头,从中选择部分案件,共同制定稽查方案,联合进户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分别下达。
4.传递查处结果:双方在各自案件查结后,凡属与对方业务有关的,可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传递对方,以便对方根据查处结果追缴其他偷漏税款。
5.交流有关情况:交流双方在开展稽查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剖析典型案例,发掘带有普遍特征的偷税行为,研究解决加强稽查工作配合和协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三、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凡已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尚未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地方应尽快建立起来。各确定一名稽查机构负责人负责召集工作例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