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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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