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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土地复丈费之收费如附表一。

第3条 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如附表二。

第4条 各级法院嘱托办理复丈及测量业务,并限期在十五日内办理者,其费用依前二条规定加倍计收。

第5条 各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嘱托办理测量、复丈者,免纳费用。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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