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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继续运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人民银行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移交地方管理,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上述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继续运行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1998] 139号)(附后)批复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按现行办法继续运行。原有统筹政策基本不变,部分具体规定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统筹范围基本不变。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后方可纳入统筹范围。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首次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单位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三、单位缴费比例仍按财政部和原劳动部批准的13%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暂按现行4%执行。

  四、自1995年1月1日以来,职工因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欠缴的个人保险费应予补交。

  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方案出台前,个人账户规模暂不明确。职工个人账户暂只记入个人缴费本息;为便于职工流动和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职工调出人民银行系统时,个人账户的建立、计息及转移按银发[1998]338号文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调整机制仍分别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具有政策性和连续性强等特点,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操作中若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教育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继续运行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劳社部函[1998]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请求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继续运行的函》(银函[1998]4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继续按现行办法运行。待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后,人民银行系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直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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