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执行,对市局近期发布的支持防治“非典”工作的若干税收政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保证各项政策和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各征收管理分局要设立政策咨询解答电话,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对部分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上述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应按规定正常申报,税款可暂不入库,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对餐饮、旅店、旅游、会展、娱乐、民航、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出租汽车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地方教育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减免的“两费”,纳税人应按规定正常申报,税款可暂不入库,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比例调整定额:饮食业按不超过原定额的40%调减定额,旅店业按不超过原定额的60%调减定额。各基层局可视纳税人受“非典”疫情影响程度,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分行业、分户定额调整额度。
对采取申报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确定对纳税人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期限和幅度。对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其当期税款应按规定正常申报,税款暂不入库,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对单车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客运车辆纳税人,减半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单车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司机个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对实行申报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可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确定对纳税人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期限和幅度。对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其当期税款应按规定正常申报,税款暂不入库,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五、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应对防治“非典”工作期间的减、免、缓税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报表附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六、《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大地税发[2003]72号)第一、二、三条的执行时间统一调整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本补充规定除已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条款外,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附件:1、防治“非典”工作期间税收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2、防治“非典”工作期间缓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