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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组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下同)国有和集体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经济委员会、原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及市政府其他部门指导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经济研究中心)研究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职责。
  (三)市委组织部部分企业领导人管理职责。
  (四)市劳动和保障局指导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措施的职责。
  (五)市财政局、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属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市属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研究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实施市属企业国有和集体产权界定与登记、转让、授权经营、资产评估工作。
  3.审核市属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考核国有和集体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
  4.管理国有和集体股权,监缴国有和集体资产收益,组织编制国有和集体资产经营预算。
  5.组织实施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和统计分析与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定考核标准,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和集体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授权经营;整合国有和集体资产,组建资产经营机构(控股公司),并指导和监督其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权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市属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指导所监管企业稳定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内设12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局(副局级)。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及财务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和协调工作,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研究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查处理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规划发展处
  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县(市)区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指导。
  (四)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考核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公司制改造、上市、合并、分立、购并重组、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方案,对涉及国有产权利益调整的事项提出意见;编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资产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分配处
  拟订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审批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团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集体资产管理处
  负责市属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建立市属集体企业资本金出资人制度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市属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汇总集体企业产权变动情况,编写分析报告;负责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兼并、合并、分立、联合、出售、破产等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办理产权变动手续;负责市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监督和评价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参与指导市属集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工作,审核转报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方案;负责市属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调查处理产权纠纷和查处集体资产流失;指导和监督市属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工作;审核集体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中的中方股权设置、股权结构以及股权变动等事项;负责集体企业领导班子的推荐、考核,参与制订和实施市属集体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
  离退休干部局(副局级):负责国资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处承担。
  纪委机关(监察室):负责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配行政编制93人(含纪检监察编制7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人,工勤人员编制12人,机关编制总额113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6人;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副局级)1人,副局长(正处级)1人;处长12人,副处长12人。
  市国资委纪委配纪委书记1人,由市国资委党委一名副书记兼任;副书记1人(正处级)。
  国资委机关党的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服务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贸易服务局在统一协调下配合工作。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财政局监督;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局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征求财政局意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费用,由财政局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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