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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1)61号)的精神,现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司”两枚行政印章,启用时间为2001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印章自2001年6月30日停止使用。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印章继续使用。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启用内设机构印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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