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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发[2006]8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采购工作,防止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及有关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04]2号)和《国家粮食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05]184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行定点印刷管理。各单位的日常印刷一般由我局机关服务中心文印室办理,文印室不能承印的,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23号)要求,对规定的印刷项目(票证类、书刊类、信封类)到定点印刷厂印刷。局机关各司室的印刷项目预算会签财务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承印厂,印刷任务完成后,由财务司直接向印刷厂审核和结算印刷费用。对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如发行收入不足以弥补相关支出,确需我局用财政资金进行补助的,必须将书刊出版发行的详细情况送财务司审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会议定点管理。各单位经局领导批准在京召开的符合规定的会议,必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28号)要求,到定点场所召开。局机关各司室在申请支付会议经费时,需提供局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的批示、会议通知、全部参加人员情况,以及宾馆饭店出具的会议收费标准、全部收入构成和全部支出构成及金额的详细机打清单,经财务司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四、规范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通知》规定,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局机关正常的设施设备由我局按规定统一配置,特殊情况必须购买的,需会签财务司,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在报销时,需提供定点供应商出具的办公用品机打销售清单,经财务司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五、统一政府采购软件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或开发软件,需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商有关单位在规定的软件销售或开发商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软件供应或开发商。

  六、强化工程货物和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各单位工程建设中的通用类货物和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货物,以及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七、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04]2号)精神,我局对外的政府采购合同,由我局主要领导授权的财务司主要负责人(授权人)签订。委托各有关单位自行采购的,可由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财务司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货物类(含协议供货产品)、工程类和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工程监理)等政府采购事项,请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如有变动,均按变动后的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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