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略)
附件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略)
附件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