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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的通知

各新药申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我局受理药品审评过程中收取的新药审评费、进口药品注册费等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财综字[1999]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最好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如果汇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必须通知我局资金管理处,以便准确开具收据。

  二.交现金的申报单位,1000元以下的零散现金仍可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交费,1000元以上请直接到我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西直门分理处办理交款。(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西侧中仪大厦一楼大厅),帐号:221012-02,或中国银行北京什刹海分理处交款(地点:地安门西大街,什刹海体校西侧),帐号:06163500517001

  三.支票、汇票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确需交支票和汇票的单位务必与我局资金管理处联系后再办理交费手续。

  四.交费收据与收费通知单第三联一并以挂号信寄往汇款单位财务处,如有特殊要求请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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