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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已经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七、八款增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市政府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12至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会议决定增发的6元离、退休补助费。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以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以下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并计算: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市政府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津劳险(1988)57号文件规定的12至17元生活补贴及其余额。
  3.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292号文件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以下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带工资上学和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以所带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2.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学徒和见习期间,暂按学徒和见习工资计发房贴。学徒和见习期满后,再按正式定级时的标准工资核定一次房贴。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单位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外省、市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到本市安置的,以调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4.按津党发(1980)103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每月1元发给。


    第十条   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赁私房)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实行单项房改以来,通过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买公助以及解决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住房问题,购住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和房改方案实施后按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也应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本市的离、退休职工到外省市区居住的,由原单位按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离、退休职工,由房产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第003号》)的规定,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房改的发贴办法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未调整到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之前增收的租金,由产权单位原则上用于房屋维修。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不实行减免。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住房补贴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从以下渠道开支:
  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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