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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你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水市物价局:
  你局二月十五日上报的《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收悉。现函复如下:为平抑市场物价,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通知规定:“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征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省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甘政发(1995)54号),规定:“蔬菜价格风险调节基金,由兰州、天水等中心城市政府负责建立”。你局根据上述精神,建立了天水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完全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
  2000年11月21日省工商局下发的《对天水市工商局〈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甘工商办字(2001)216号)是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的通知》(工商办字(1998)第128号)精神,对下属单位提出的要求,至于文中称“经与省物价局协商”,经查纯系失实,我局并未同意。
  我们认为,你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也可以按国家关于“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征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来制定。请你局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以期妥善解决。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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