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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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