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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17号)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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