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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组织认证检查,以下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03年9月11日至9月20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24-22828562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9月11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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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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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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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贺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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