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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20元、470元、53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4.3元、4.8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元/小时·人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张店区
  临淄区 530       4.8
  高新区

  淄川区
  博山区 470       4.3
  周村区
  桓台县

  高青县
  沂源县 42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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