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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修改为: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屠宰检疫由省、市、县负责管理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本修正案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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