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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鲁发(200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保险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4)8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对辅助社会管理、推动“平安山东”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责任事故发生数量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经济秩序,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较为缓慢,总体规模较小。2003年,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共赔付437起,仅占火灾事故发生起数的2.69%;赔偿金额416万元,仅占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3.92%,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推广“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平安山东”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平安山东”建设的实际,确定在以下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机场、车站、码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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