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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违规问题处罚方案》和《挂失核销单有关违规问题处罚方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2000年经常项目外汇检查计划,全国部分省市分局组织了对辖内的旅行社外汇收支的检查和十几个省市挂失核销单领单企业的检查。目前,两项检查均处于处罚阶段。为保证处罚工作的统一性和可行性,总局制定并下发了《旅行社违规问题处罚方案》(见附件1)和《挂失核销单有关违规问题处罚方案》(见附件2)。现将执行处罚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旅行社外汇收支违规问题的处罚
  (一)各分局在对旅行社违规问题处罚过程中,发现外汇指定银行及其他机构的外汇违规行为,一并进行处罚。
  (二)总局直接检查的云南国旅等5家旅行社违规问题的处罚由当地分局组织进行。
  (三)对旅行社存在的团费对抵行为及未经批准或单证不齐购付汇行为,因现有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次不作统一处理。

  二、对挂失核销单领单企业的处罚
  (一)此项处罚目前主要针对领单企业,在处罚中涉及其它涉案单位,如证据确凿,处罚依据明确,可一并进行处罚。
  (二)对分局统计失误和需要继续追查的领单企业,分局要继续做好统计、调查和处罚的工作。
  (三)以下情况不予处罚:挂失核销单被用于出口,已经收汇并在规定期间内核销;丢失核销单未用于出口,已按正常程序申请挂失;领单企业丢失核销单,已按程序挂失,且没有证据表明核销单的使用与领单企业有关。

  三、分局在以上两项处罚工作中,对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一定要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后再做处理。

  四、分局在以上两项处罚中对企业有超出方案范围减轻或加重处罚的,须个案报总局批准。各分局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以上两项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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