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财规[2000]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贷款证(卡)收费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分支行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贷款证(卡)费要严格按每证(卡)80元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重复收费,同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二、贷款证(卡)收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开支要专项用于贷款证(卡)及有关资料的印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购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租赁有关发证(卡)必需的办公用房等费用,不得挪用。
三、贷款证(卡)专项经费管理仍按总行《关于贷款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2000]037号)的规定执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贷款证(卡)收费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收支计划表和决算表。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尽快将此文转发辖内中心支行。
附件:1、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财规[2000]13号)?
2、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24号
附件1: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
财规[2000]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办公厅《关于申请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建立和运行初期资金投入量大,为了保证该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同意你行在贷款证收费期满后,继续收取贷款证(卡)费,收费期限暂定2年。
二、贷款证(卡)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行收取贷款证(卡)费,应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贷款证(卡)费收支仍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7]12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申请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0]2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财规[2000]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