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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兵种部,各有关使用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1999年,国防科工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根据两年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和当前民爆器材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本(GF—2001—0107)。新合同文本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合同文本一式八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第二联出卖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买受单位存,第六联收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八联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存。自新合同文本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须使用新文本。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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