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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  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8077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促进山坡地保育利用、林务经营及种苗、畜产改良,特设置农业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管理机关,下设下列四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一、山坡地开发基金:推动山坡地开发、保育及利用。以本会水土保持局为管理机关。

二、林务发展基金:发展森林游乐及促进公私营林业务之推动。以本会林务局为管理机关。

三、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繁殖供应优良种子、种苗及推展改良试验作业。

以本会种苗改良繁殖场为管理机关。

四、畜产改良作业基金:推展畜产试验及繁殖改良作业。以本会畜产试验所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山坡地开发基金收入。

三、林务发展基金收入。

四、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收入。

五、畜产改良作业基金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它有关收入。

前项第三款所定林务发展基金之来源,为经营森林游乐与森林铁路之收入及融资利息收入。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之来源,为出售杂粮、绿肥、蔬菜、果树、花卉等种子及种苗收入。

第一项第五款所定畜产改良作业基金之来源,为畜牧试验产品销售收入及受托服务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山坡地开发基金支出。

二、林务发展基金支出。

三、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支出。

四、畜产改良作业基金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它有关支出。

前项第二款所定林务发展基金之用途,为经营森林游乐与森林铁路之支出、森林副产物之营运支出、一般造林贷款与乡(镇、市)公所公共造产造林贷款支出及森林公益支出。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之用途,为种子、种苗之繁殖、供应、保存业务及生产作业改良试验支出。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畜产改良作业基金之用途,为畜产试验、繁殖改良作业之经营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5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0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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