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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办法

 
    中华民国92年01月15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002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巿政府教育局为规范台北市公私立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成绩评量,特依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学生成绩评量,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学生成绩评量,旨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学生适性发展,肯定个别学习成就,并作为教师教学改进与学生学习辅导之依据。

第3条 学生成绩评量,依学习领域及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评量之;其评量范围如下:

一、学习领域评量:依能力指针、学生努力程度、进步情形,兼顾认知、技能、情意等层面,并重视各领域学习结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现评量:学生出席情形、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内外特殊表现等。

第4条 学生成绩评量应本适性化、多元化之原则,兼顾形成性评量、总结性评量,必要时应实施诊断性评量及安置性评量。

前项形成性评量,指教师教学过程中,为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所进行之评量;总结性评量,指教师于教学活动结束后,了解学生学习成就之评量;诊断性评量,指诊断学生学习、情绪或人际关系困难,作为个别辅导与补救教学之依据;安置性评量,指依据学生的学习表现与需求,评估特殊性向与能力,提供适切安置。

第5条 评量学生成绩,应视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以奖励及辅导为原则,并依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中各学习领域内容、活动性质及评量原则与方式,采取适当之多元评量方式,并得视实际需要参酌学生自评、同侪互评或家长提供之信息办理。

第6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量;评量方式,由任课教师依教学计画在学期初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说明。

第7条 学生成绩评量纪录应兼顾文字描述及量化记录。

文字描述应依评量内涵与结果详加说明,并提供具体建议。

量化纪录得以分数计之,不排名次,至学期末应转换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纪录。

前项等第之评定,由学校各学习领域课程小组转换之,其等第之评定标准参照分数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五、戊等:未满六十分。

第8条 任课教师应衡酌身心障碍学生之学习优势能力,弹性调整其成绩评量方式。

第9条 学习领域评量区分如下:

一、语文。

二、健康与体育。

三、社会。

四、艺术与人文。

五、数学。

六、自然与生活科技。

七、综合活动。

弹性学习课程并入七大学习领域评量;一年级及二年级之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等学习领域统合为生活课程。

第10条 学习领域之评量方式,应视学生身心发展及个别差异,依各学习领域内容及活动性质,选择下列方式办理:

一、笔试:就学生经由教师依能力指针及教材内容所编订之测验评量之。

二、口试:就学生之口头问答结果评量之。

三、表演:就学生之表演活动评量之。

四、实作:就学生之实际操作及解决问题等行为表现评量之。

五、作业:就学生各种习作评量之。

六、报告:就学生阅读、观察、实验、调查等所得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报告评量之。

七、资料搜集整理:就学生对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活动评量之。

八、鉴赏:就学生由资料或活动中之鉴赏领悟情形评量之。

九、晤谈:就学生与教师晤谈过程,了解学生反应情形评量之。

一、实践:就学生之日常行为表现评量之。

一一档案:就学生学习过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关资料汇整后评量之。

一二其它方式。

第11条 学习领域之评量,分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并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定期评量每学期以二次为原则,时间和评量方式,由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二、平时评量之次数、时间及方式,由任课教师审酌教学需求及学生日常表现自定之。

三、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之成绩占学期成绩之百分比,由学校定之。

四、七大学习领域之学期总平均成绩,为各学习领域之学期成绩乘以各该领域每周学习节数,所得总和再以每周学习领域总节数除之。

第12条 学校办理定期评量时,学生经准假缺考者,准予销假后立即补考并于学期成绩结算前办理。无故缺考者,应命其补考;不补考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

前项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公假、丧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补考实得分数计算。

二、请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补考实际分数范围内视实际情形决定成绩。

第13条 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日常行为表现。

二、出席情形。

三、团体活动表现。

四、公共服务表现。

五、校内外特殊表现。

六、其它表现。

第14条 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成绩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依下列各款分别增减:

一、日常行为表现以增减十分为限。导师应考量学生之智力、性向、兴趣、家庭环境及社会背景等因素,并依平日个别行为观察、谈话纪录、家庭访视纪录之资料等评量,并以文字详实描述。

二、出席情形以增减五分为限。公假、丧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经准假者,不以缺席计。

三、团体活动表现以增减五分为限。导师或任课教师应依班级活动、社团活动、学生自治活动、学校活动及综合活动学习领域等参与情形评量,并以文字详实描述。

四、公共服务表现以增减五分为限。导师或相关人员应依班级服务、学校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参与情形评量,并以文字详实描述。

五、校内外特殊表现以增减五分为限。视学生校内外特殊表现之优劣程度予以决定,其评定基准由学校订定公布。

六、其它表现以增减五分为限。

第15条 依前条规定增减后之分数,为学生日常生活表现之成绩。

第16条 学生学习领域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丁等以下者,学校得对其实施补救教学措施;日常生活表现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戊等以下者,应由学校辅导单位项目辅导。

第17条 学校应以计算机处理学生之成绩登记及纪录,并列入档案存盘。

第18条 学生成绩评量结果与纪录,学校应定期通知家长(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及学生。

学期或毕业成绩之通知,除量化纪录外,应参酌学生人格特质、学习能力、生活态度、特殊才能等,同时以文字描述加以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9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领域成绩评量及日常生活表现成绩评量之平均成绩均为丁等以上者,发给毕业证书;平均成绩未达丁等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学生毕业总成绩之计算方式,由学校课程发展委员会定之。

第20条 学生成绩评量结果与纪录,应本保密与维护学生权益原则,未经学校、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为非教育之用。

第21条 学校为因应实际需要,得依本办法订定补充规定。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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