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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0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5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0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6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6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6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西城区
  16   华运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
      实业有限公司    8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6
北京市海淀区
      总  计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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