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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口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出现部分重要工业品进口压港情况。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在不突破今年国家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和进口总量的情况下,保证国内生产建设需要,现就重要工业品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钢材、原油、胶合板、石棉、农药等5种国家实行进口的商品,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验放。外经贸部今年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予以废止。
  上述五种商品编号目录见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7号)

  二、对进口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有色金属(铜、铝)等五种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海关分别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发证机构名单、专用章印模和证明式样见附件1、2、3验放。对属进口自动登记管理商品中的酒、感光材料,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商品编号目录见国经贸贸易(1999)47号文件。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限量登记和自动登记的商品,海关仍按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4月10日后此证明将改换新版,式样见附件四)。

  四、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为1999年4月30日。此间,海关现场对有关单证的验放实行人工审单操作,以往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暂以本通知为准。

  五、1999年5月1日前,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和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商定新的进口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会同海关总署规范操作程序,同时明确海关验放凭证,因此,1999年5月1日以后对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和海关验放凭证问题将另行通知。
  以上,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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