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标准
(一)无行政处罚。指规章中没有行政处罚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规章中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条款;二是规章中虽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的条款,但无行政处罚条款。
(二)准用行政处罚。指规章中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款,只规定了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引证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只笼统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引证某个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内容,作为违反该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
(三)规定行政处罚。指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规章根据需要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其中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授权省、市政府制定规章;二是法律、法规未授权制定规章,市政府为了实施该法律、法规制定了规章,并依据该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四)创设行政处罚。指尚无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二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
二、对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规定行政处罚超出范围的认定标准
1.对违反其设定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行政处罚,规章把这种行为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的最高限。
(二)创设行政处罚超出范围的认定标准
1.规章设定了除警告、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2.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
三、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条款不设项的要以条为单位,行政处罚条款下设项的则要以项为单位,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条、款、项所列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二)行政处罚条款有无法律依据是首要标准。所谓法律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部委规章。
(三)一个规章中的数个处罚条款可以源自一个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也可以分别源自数个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受行政处罚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同规定或者被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为有依据。否则,应视为无依据。
(五)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但依据的法律、法规对罚款数额未作出规定的,不视为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
(六)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实施性规章作了规定,并对违反这些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不按规定行政处罚超出法律、法规范围认定,而按创设行政处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