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河南省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依托税控器具,采用加密防伪技术开发了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并计划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应用。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妥推行,总局决定自7月份开始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同时开展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成功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试点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全国下一步的推广应用。各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试点工作提供人力、财力和组织保障。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做好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好试点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运行有关要求
(一) 试点具体范围
1.地税机关:参加试点的省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的要求选择参加试点的征收机关和开票单位,原则上要求开票单位涵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三种类型,分别使用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中介机构代开版)、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
2.国税机关:参加试点的全省(市)范围内的国税机关均应做好试点准备。
(二)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为:7月1 日至8月10日。参加试点的国税、地税机关应在7月10日前做好系统环境、开票单位环境、开票单位培训、系统安装以及税控盘发行发售等准备工作,保证试点开票单位从7月11日起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局从7月21日起开始对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进行扫描认证。考虑到接口开发和调试的时间问题,各地应首先保证后台税控管理系统能够实现税控盘初始化和电子发票发售功能,保证7月11日能开具发票,征管软件和后台税控管理系统的票表比对接口部分应在8月1日前准备到位。试点时间如需延长,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试点的具体时间安排表如下:
时间 工作内容
7月5日前 税务机关环境准备就绪(详见国税发[2006]85号文件)
7月6日-7日 开票单位环境准备就绪
7月8日-9日 开票单位培训
7月6日-8日 总局组织系统安装
7月9日-10日 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
7月11日 开票单位开始开具新版发票
7月21日 国税机关开始扫描认证新版发票
(三)运行环境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对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准备环境做出了要求。请各单位按照国税发[2006]85号文件要求,准备好系统试点运行环境,特别是系统运行所需的服务器。试点期间开票单位所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总局提供。
(四)票证准备
河南省、湖南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在7月10 日前,准备好适量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发售给参加试点的开票单位使用。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税票准备工作。
旧版货运发票在非试点地区的使用时间暂延期一个月,即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五)发票使用管理要求
对于试点开票单位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参加试点的三个省(市)进行抵扣时,参加试点省(市)内的国家税务局需使用部署的后台税控系统认证功能进行扫描认证,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其他省份抵扣时,暂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仍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六)试点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运输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七)试点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与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本地区货运发票扫描认证工作,确保国税机关扫描认证部分的试点效果。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 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一窗式”比对要求
(1)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仅适用于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尚不能开具“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既包括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同时也包括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货运发票,因此国税机关进行货运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时,其运费发票数据采集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采集,此类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二是取得的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其他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采集到上述运输发票信息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时,应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是:
①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关于认证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在申报抵扣前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国税机关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提供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利用高速扫描仪自动采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利用解密功能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达到判别发票真伪的目的。
认证结果分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重复认证”五种,分类方法与专用发票基本相同。
对于“认证相符”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允许企业申报抵扣;对于“无法认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对于“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认证不符”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关于数据采集、传输、稽核和审核检查工作
①数据采集
试运行地区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通过认证方式采集数据,取得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试运行地区国税机关要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认证方式采集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要避免再通过清单方式重复采集,造成重号发票。
非试运行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试运行地区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暂仍采用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推行后,在过渡期内也采用上述试运行地区的办法采集数据;过渡期结束后则统一通过认证方式采集数据。
②数据传输
数据通过FTP进行传输。由于省级地方税务局已实现与总局联网,地方税务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一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直接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地税系统未实现联网的,哪一级断开,暂时传给同级国税局,由同级国税局传输给上一级国税局,并由接收数据的国税局送同级地税局,直到送达省级地方税务局
Ⅰ.实行区县级同级交换的,每月20日前地税局将汇总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Ⅱ.实行地市级同级交换的,每月22日前地税局将汇总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每月22日前国税局、地税局(区县级直接上传或地市级)将汇总的数据上传到省级国税局、地税局;
Ⅲ. 每月23日前各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汇总下级上传的数据,并将汇总的数据上传到总局。
③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比对结果发票信息按照上传路径回传到相应的省级国税局,省局逐级下发数据至区县级国税局。
④审核检查
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关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技术支持由总局信息中心、试点单位省级税务机关的信息中心负责。总局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专栏发布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资料,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提供对税务基层的远程支持。试点单位信息中心应至少指派2人负责本省系统的技术支持。
试点期间,参加试点地区的省级国、地税机关应及时汇总本地区试点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向总局报告,以利于总局掌握各地情况并研究解决,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崴,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010-63417695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