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交通部高雄港务局高港人一字第093002965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马公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处)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掌理港务、航政、栈埠、营运、工务、机电、劳安环保、研究发展、信息、秘书、人事、会计及政风业务。
第4条 经指派担任港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管理损害处理、港区危险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项。
二、港区水域工程许可证之核转及物资、沉船打捞作业申请之核准事项。
三、港区灾害事故预防、通报、协调及处理事项。
四、港湾通报及船岸通讯事项。
五、气象、海象及水文资料接收传送事项。
六、船席指定、调配管理及违规事故处理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港务业务应设信号台(话务台),置台长一人,由经指派担任业务之人员兼任之。
第5条 经指派担任航政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检查丈量及登记事项。
二、航政业务统计及资料搜集事项。
三、船舶进出港预报签证事项。
四、小船注册事项。
五、船舶运送业、船务代理业、海运承揽运送业及小船经营业监理事项。
六、船员管理事项。
七、动力小船驾驶人测验及发证事项。
八、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处理及海事报告签证事项。
九、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之核阅签证事项。
十、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经指派担任栈埠及营运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承揽业之管理及筹设申请事项。
二、港埠业务费计收事项。
三、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四、港埠设施营运及管理事项。
五、民营业务管理事项:
(一)开放民营业务之拟订。
(二)民营装卸作业管理。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经指派担任工务及机电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及办公室各项土木机电设施维护工程事项。
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环保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画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办理劳工健康检查事项。
七、港区环境品质监测事项。
八、港区环境卫生维护及污染防治事项。
九、办理港区绿美化植栽及养护工作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经指派担任研究发展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经营策略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法令规章异动(新订、修正、废止)之建议、更新、宣导及执行事项。
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经指派担任信息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信息人员培训事项。
二、信息设备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计算机联机及网络网页建置事项。
四、信息系统及资通安全管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经指派担任秘书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三、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人民陈情事项。
四、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五、新闻转核、参观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六、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七、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八、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十、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十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及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财产增减审核及财产盘点监办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登记、编报、管理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十、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5条 主任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6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核定之。
第1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