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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50号),经研究,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核定用水计划
  科学合理地核定用水计划是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和用户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在2005年年底前,核定下达各类用户2006年度用水计划。此前市、区县自来水经营企业自行下达的各类用水指标或用水计划一律停止执行。此后每年年底前核定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核定用水计划的原则:
  (一)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所购买用水指标的(通过缴纳开口、开户费等形式购买的用水指标,下同),以用户前3年实际用水量的平均值作为用水计划。
  (二)用户实际用水量达不到所购买用水指标的,以用户2004年的实际用水量作为用水计划。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用水计划。
  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
  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各类用水,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用水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过部分在规定综合水价的基础上,按下列幅度实行累进加价: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规定标准的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规定标准的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倍征收。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物价局配合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尽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是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前提。为尽快在我市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今后新建居民住宅楼,必须设计安装自来水分户计量设施,建成后由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对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由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建设、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争取2—3年内实现直接抄表到户。为鼓励、支持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对各供水企业因推行抄表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经市物价部门批准计入供水价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要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出发,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优化配置;按照先客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度方案和供水计划。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遏制水的浪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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