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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要积极调查研究,切实提出可行办法,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
  各有关分支行要把实施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与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最终目标仍然是改进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在通过利率改革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和手段的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转换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加大业务创新力度,使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在总量上有明显增加,支农服务在质量上有明显改进。要加强资金头寸和资金成本的预测分析,建立按旬核算资金成本收益并统计资产负债期限、利率、金额结构数据的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做好利率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争取地方党政部门、其他金融机构及社会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保持金融秩序稳定,为利率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实施试点的时间从2002年开始,具体实施试点的时间,由各分行确定。
  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和原则
  进行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的目的,一是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更加符合农村资金供求的实际;二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状况;三是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组织资金的能力,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四是平抑和引导民间借贷,打击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五是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动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提供借鉴。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逐步放开”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先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农村信用社资金比较缺乏的地方进行,选择吉林省通榆县、洮南市,黑龙江省甘南县,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浙江省瑞安市、苍南县,福建省连江县、泉州市泉港区八个县(市)作为试点单位。
  此次试点范围暂限于试点县(市)所辖的乡(镇)农村信用社,设在县城(市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的内容
  (一)存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可上浮0-20%,个别民间借贷利率高的地方,上浮幅度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0%。各类、各档次存款利率可统一浮动幅度,也可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具体浮动幅度,由当地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同意后,浮动幅度在20%以内的,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分行和总行货币政策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备案;超过20%的,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可上浮0-70%,个别民间借贷利率高、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高、当地贷款需求旺的地方,上浮幅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0%。根据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产业、对象等不同情况,贷款利率实行差别浮动政策,对农户种养业贷款,其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50%;对贷款需求不足的地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也可不上浮或少上浮,个别情况也可下浮。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成本、资金供求状况和借贷对象的承受能力,拟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具体浮动幅度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分行和总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货币政策司备案。
  (三)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存款、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原则上在核定的浮动幅度内,每半年调整一次,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备案。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由分行负责组织落实。各改革试点县(市)要成立由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直接对试点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在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设办公室,具体组织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领导小组要对利率改革试点情况、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变化等相关情况按月进行分析,并按月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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