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陕西、黑龙江、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1]5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