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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作业联合行动的通知

近年来,长江流域电、炸、毒鱼非法作业十分猖獗,对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一些传统经济鱼类资源日渐枯竭,也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农业部、公安部1996年联合发布《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通告》后,沿江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认真贯彻通告精神,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初步遏制了电、炸、毒鱼蔓延的趋势,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由于电、炸、毒鱼操作方式简单,隐蔽性强,投入少,收益大,打击难度大,而且容易反复,去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过后,一些人错误地将其作为生产自救的途径,致使电、炸、毒鱼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并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公开化的特点,设备越来越先进,电机功率越来越大,加剧了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此,新闻媒体做了大量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了坚决扭转这种趋势,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我局决定在长江流域开展一次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作业的联合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击电、炸、毒鱼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各地渔政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江段进行集中打击;
  2.取缔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查处违规河蟹捕捞船;
  3.宣传《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等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律、法规,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实现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二、时间和范围
  时间:1999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范围:长江流域所有渔业水域,重点是四川宜宾以下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等沿江重点湖区。

  三、组织实施
  联合行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行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指挥,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七省二市渔政机构负责实施。

  四、要求
  1.各省、直辖市要根据此次行动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及行动前,要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本地区电、炸、毒鱼的重点区域、船只数量、活动时间和规律,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联合行动,提高打击的力度和效果。
  2.加强对重点水域以及港口、岸边监督检查,对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各地渔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公安、工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非法制造、销售电、炸、毒鱼工具、物品、刊登有关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禁用的如迷魂阵等渔具渔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规捕蟹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的电、炸、毒鱼工具、物品及其他禁用渔具,各地要集中、公开进行销毁,教育广大渔民群众。
  6.联合行动中适用“谁查获,谁处罚”的原则。
  7.在开展联合行动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打击电、炸、毒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不走过场。

  五、宣传报道
  我局将邀请部分新闻单位记者参加联合行动。各省、直辖市要做好配合,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宣传工作,掀起宣传渔业法规,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实现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潮。
  联合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要对外保密,有关此次行动的宣传报道,要求各新闻单位在行动开始以后再进行。

  六、经费安排
  行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地负担,我局对参加联合行动的渔政船所需柴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联合行动的圆满完成,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恶性事件,确保参与行动的干部、职工及渔政人员的安全。行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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