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1994年从美国进口二手炼钢设备计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首钢总公司1994年从美国加利福尼亚钢铁公司引进转炉炼钢车间二手设备(包括:两座210吨转炉在内的全套炼钢设备、年产60万吨的1套双流板坯连铸设备、14台冶金桥式吊车及各种附属设备和公用设施、备品备件、厂房钢结构)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套二手设备以报送到岸价2967万美元,扣除765万美元的拆卸费后的余额2202万美元作为计税价格。
  二、鉴于这套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库中已搁置了5年,按冶金设备折旧年限的规定,在前款计税价格的基础上扣除56%的折旧,应其净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按现行的税率和目前的汇率水平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